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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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无钱可进来
解读《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整理

  前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首次将司法救济与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了一起。
  为使读者对新规定有个全面详细的了解,并可以据此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期《识法》特邀请省高院参与起草新规定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解读一:背景
  律师费和诉讼费成了困难群众打官司的两座大山

  在2006年1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高院应勇院长代表全省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
  为了将“三项承诺”落到实处,省高院于2006年7月出台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共有53项措施,其中有一项就是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
  为什么要实现两种救助措施的衔接呢?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不同的两个体系,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各不相同,困难群众想要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需分别提出申请,很不方便。省高院曾进行过问卷调查,群众对“打官司中最大的经济负担是什么”这个问题,选择“请律师的费用”的占57.5%,高居首位;选择“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的占26%,居第二位。因此,如果不能实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之间的对接,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于是,省高院在调查研究、吸收有关中院、基层法院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本省各级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征求意见。省法律援助中心还专门召开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座谈会,研究该问题。最终,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各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遵照执行。

  解读二:意义和作用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  困难群众打官司更方便

  新规定的出台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对接,就意味着在民商事案件中获得了法律援助机构援助的困难群众,肯定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反之亦然。这样,困难群众获得的救助比以前就更多,就能获得更大的实惠。
  二是进一步方便了困难群众的诉讼。两种制度没有对接以前,困难群众要想同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必须分别向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要提供两套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手续烦琐,很不方便。现在两种制度一对接,当事人只要提供一套证明材料即可——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经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已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对相应诉讼费用给予缓交、减交、免交。如此,困难群众得到两种救助相当方便。
  三是降低了实施司法救助的成本,进一步提供了诉讼效率。按照新规定,对于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将通过资源共享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只要有一个机构的决定,另一机构就不再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大大节省了审查的时间,降低了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成本,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处在社会转型、社会利益大调整、各种矛盾与纷争多发的时期,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以及实现两种制度有效对接,有利于把因经济困难或由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社会困难群体及时纳入法治轨道,及时予以救助,从而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减少或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得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解读三:新规条文

  1.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同享。新规定明确要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均有义务告知其有权接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当事人在接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中的任何一种时,原则上即同时享有另一种救助或援助。
  2.资格审查互认。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所作的资格审查互相认可,一方作出予以救助或援助的决定后,另一机构不再重新进行审查,直接给予救助或援助。
  3.撤销决定互告。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新规定要求,一个机构在决定予以撤销的同时,应及时函告另一机构。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是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经济确有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所给予的一种救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须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并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无意义之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规定要求,对当事人没有事实和依据,故意提高诉讼标的,在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释明并告知诉讼风险后仍不改变诉讼请求的,不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
  4.对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法院将采取一些便捷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1)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2)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等事宜将提供方便,对于复制民事案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3)人民法院对接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应当快立、快审、快执,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百姓说法

  安吉农民  刘旭东  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打官司是件很头疼的事,花钱不说,这精力也耗不起啊。
  前几年,我买种子上了当,颗粒无收,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人告诉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去告卖种子的单位。于是,我照着程序一步一步地走,好不容易申请到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给我派来了律师。哪知道,在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时候又要审查一次,一个官司费了大半年时间。原本我想获得赔偿之后还来得及补种,可以挽回一点损失,这样一来,只有等到第二年了。
  现在听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已经“握手”了,这可真是件大好事!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我们对打官司维权的顾虑也就少了。

  杭州市民  宋先生  我妻子在去年出了车祸,对于赔偿问题,肇事车的单位迟迟不肯表态。随着医药费的不断增长,我们生活也越来越艰难。原本我们想通过诉讼途径来获得赔偿,可一打听,实在是太麻烦了,费钱费时不说,最关键的是得自己一趟趟地去跑。可是妻子躺在病床上,我哪里走得开啊。
  现在新规定颁布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不再需要两次审查,所以最近我想起诉那家单位,为妻子的后半辈子和自己的生活争回权益。
    
  他山之石
  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各国历史条件、法律传统文化、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有所不同。
  国外的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包含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两种制度。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15 世纪的英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制度在各国相继得到更大的发展,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司法救助制度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公民自身经济困难作为适用救助的首要条件;二是救助的方式多样,包括诉讼费用、诉讼代理、辩护等方面;三是救助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等。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善、援助开支最高的国家之一。其法律援助大致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别诉讼法律援助3种。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基于申请人合理的理由参加诉讼;二是财产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规章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则大致包括提供咨询、法律协助和法律代理。
  美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规定在《美国法典》第28卷第123章关于“费用和诉讼费”的“贫民诉讼程序”中。在美国,公民以贫民身份参加诉讼者,经法院同意,可以免缴法院费用,并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为他出庭辩护。要以贫民身份参加诉讼,应当要向法院提交包括全部财产声明在内的无法交纳诉讼费或者为此提供保证金的宣誓书等证明材料,然后由法院批准。
  法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包括救助所覆盖的范围、所涉及的人、救助的资金来源等3个方面,以受援者无足够的经济能力为首要标准。